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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开设专业为护理学和药学,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采用学分制,学制3年,最短学习年限2.5年(限春季入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6年。

第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条件的在职从业人员。根据教高厅〔2000〕10号文件,学校自行组织入学测试,择优录取学生。

报考护理学(专升本)专业的考生,入学前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护理专科毕业证书,并获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资格证。

报考药学(专升本)专业的考生,入学前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且以往学历具备药学相关专业背景,或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不具备药学相关专业背景的,认定为跨专业报名,需加修部分课程。

对符合招生免试条件的学生,经资格审核合格后,可作为免试学生予以录取。

第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制,有效学习年限内满足毕业条件者,由北京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由北京大学按有关规定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收费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按各专业总学分85学分即1700课时,9元/课时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招收的学生为在职人员,边工作边学习,不迁户口,毕业后国家不分配工作

第七条 考生报考时须填写《入学申请书》,并对个人信息填写的准确性及入学资格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八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仅委托正式审批备案的校外学习中心在属地开展招生活动。所有学习中心均经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接受监管,并在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公开公示。各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进行把关,严格把控招收学生质量。若出现校外学习中心单批次单专业报名人数不足开班人数的情况,学校有权取消该校外学习中心当批次的录取资格。

第九条 考生登录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保证平台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报名资料(指入学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一致。入学后将进行全面复查,审验前置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入学资格,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撤销其学历、学位。

第十一条 考生可在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查询授权招生的学习中心名单。提醒考生报考时务必查实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资格,切勿向其它非法机构进行咨询报名,更勿将费用交给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医学部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

招生咨询电话:010-82805774 传真:010-82802151

招生邮箱:scmezs@bjmu.edu.cn

招生网站:https://scme.bjmu.edu.cn/

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邮编1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