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服务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参照《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2006年6月6日第6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结合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学制三年,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6年[1]。学习年限满6年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将被取消学籍。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被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保证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报名资料(指入学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一致。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给予注册学籍,学信网注册成功方取得正式学籍。
第八条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冒名顶替等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撤销其学历、学位。情节恶劣者,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九条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
第十条学院实行学分绩点制。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与绩点系数的乘积。绩点系数与课程成绩对应表如下: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五级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4.0 |
3.0 |
2.0 |
1.0 |
0.0 |
第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GPA)为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平均学分绩点用以衡量学生学习总体平均成绩,并作为学生毕业、评优和申请学位的依据。如果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学生不能毕业或申请学位。
第五章 选课与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及选课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教学平台完成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选修各类课程的学分应满足教学计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若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通过,或者通过但对成绩不满意,且没有机会刷新课程成绩,可申请重修。每门课程仅有一次重修机会。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包括形成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种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的不同,形成性考核由平时作业、论坛和实验等多种形式构成。总结性考核为课程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作业成绩、实验成绩、活动成绩、进度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按一定比例组成。学生取得各项成绩后,方可合成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在课程考试前必须通过网上教学平台进行预约。考试预约是学生参加考试的前提条件,学生只有按时完成某门课程的考试预约,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在学习期限内,考试未通过可再次预约考试,每门课程最多可约考三次。
第十八条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成绩评定采用两种评分方式。课程考核、毕业实习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满分为100分)。毕业论文采用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条对重考的课程,以最高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课程免考
第二十二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经审核批准后,免于课程考核而取得学分。累计免考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总学分的30%。
第二十三条免考课程的成绩记“免考”字样,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
第八章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关于转异地学习中心。学生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转其他城市学习中心者,可提出转学习中心申请。
(一)转学习中心由学生本人在平台填写“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二)转学习中心须在选课前办理。
(三)转入学习中心需具备与转出学习中心同专业同年级同层次的条件方可接收,学费按新学习中心标准计算,以往学费不发生变化。
(四)在学期间,仅允许办理一次转学习中心。
第二十五条关于转专业。学生如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调动确须转专业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平台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二)转专业申请须在选课前办理。
(三)拟转专业须为学习中心开设专业,转专业后其符合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四)在学期间,仅允许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同时在网上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规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章 退学、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由于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由于工作调动,无法参加教学活动者;
(三)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
(四)学习年限满6年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五)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通过平台提交“退学申请表”,医学继续教育学院予以审批、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被取消学籍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一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成绩合格,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1.5,同时本科层次学生须通过全国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统一考试,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医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合格后,提交至继续教育处审核,报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条件者,学院可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均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医学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于2021年10月25日经医学部第44次(2021年第25次)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7月)同时废止。
[1]春季入学最短学习期限为2.5年,最长学习期限为6年,从教育部学籍正式注册时间(春季为3月)开始算起最短到第三年7月毕业,最长到第六年1月毕业,不含毕业证发放时间。
秋季入学最短学习期限为3年,最长学习期限为6年,从教育部学籍正式注册时间(秋季为9月)开始算起。